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调整?

导语 今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调整呢?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规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确定统一的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线。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300元,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均按以上标准自负起付线以下费用。

  (2)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线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

  (3)常德市以内的转诊,参保人员不承担首先自付费用;常德市以外的转诊,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6万元,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5)个人账户划拨。45岁以下的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7%划拨;46岁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2%划拨;退休人员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拨,本人退休费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上述年龄段和划拨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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