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武陵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根据武陵区之前发布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陵区辖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规定详见通告原文。

  【更新时间:2023年1月10日】

  特别说明:武陵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发布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武政发〔2021〕2号)。该通告明确在武陵区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目前,武陵区没有出台其它相关文件,现再次重申之前的规定: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常武政发〔2021〕2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武陵区辖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武陵区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二、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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