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桃源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根据桃源县2022年3月发布的《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桃源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详见通告原文。

  【更新时间:2023年1月10日】

  特别说明:桃源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3月发布了《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目前,桃源县没有出台其它相关文件,现再次重申之前的规定:

  (如接下来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桃政发〔2022〕5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至白洋河,南至浔阳街道南界,西至高岩村—金旺村—桐木港社区—和谐社区—莫南回维村—督粮冲村—白洋河村村界,东至仙石村—梅溪桥社区—八字路社区—镇江渡村—廻峰村—胜利村—交岩社区—均田坪村—延泉村村界的合围区域以及各乡镇集镇。县城禁燃禁放具体范围以桃源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图为准,以设立“禁燃禁放”标示牌为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及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老集镇的禁燃禁放范围,具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上述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事由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报应急管理、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四、宣传、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信、商务、民政、市场监管、司法、住建、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范围的通知》(桃政函〔2021〕73号)规定的县城主城区及桃源火车站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县城主城区及桃源火车站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0736—6600153;市生环局桃源分局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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