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归还政策

导语 常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归还政策,其中贷款收款账户可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授权指定账户中的任一账户。详见正文。

  常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归还政策

  一、贷款发放、归还

  1.贷款收款账户可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授权指定账户中的任一账户。

  2.公积金贷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委托放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用于收款和还款。

  4.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5.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自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次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6.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在贷款时间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归还金额必须为2万元(含)以上的整数(以万元为单位),两次提前还款申请间隔应在12个月(含)以上。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只能减少其贷款本金,降低其月还款额,不能缩短贷款年限。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能用于提前部分还款。

  7.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划扣资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

  (2)公积金月对冲还贷方式。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即授权中心按月从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须留足一年的还贷金额不用于月对冲还贷)。月对冲还贷时,先对冲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再对冲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划扣。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可用于结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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